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邮 箱:******
地 址:兰陵县城区兰溪西路与兰陵路交汇处路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a302室)
电 话:0539--******
批准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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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兰陵县城区兰溪西路与兰陵路交汇处路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a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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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决定
序号 | 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地点 | 文号 |
1 | ******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pvc木塑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矿坑镇棠林村518国道北侧基舜厂内3号车间 | 兰陵审服投资许字〔2025〕3024号 |
2 | ******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新兴镇西刘庄村西北570米 | 兰陵审服投资许字〔2025〕3025号 |
3 | ******有限公司国铭铸管烧结烟气耦合蓄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尚岩镇g206国道与金玺泰大道交汇南420m | 兰陵审服投资许字〔2025〕3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