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依法购进。
第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单位进货。
第三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并审核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有委托事项、委托品种、委托时限、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地区、委托时间、委托与被委托人的责任等内容;
(四)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第三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索取法定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五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对照实物,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六条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